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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厅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

(一)福建省科技厅

1、行政许可3项

(1)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审批

执法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七条: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七条:本省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实验动物许可证审批

执法依据: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技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3)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事项审批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外经贸部、科技部令2001年第14号)

第三条:国家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应当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科学技术部管理。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第五条(三):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由申请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科技保密管理机构审批,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2、行政处罚8项

(1)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本省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2)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执法依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原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通知有关部门追回各种优惠待遇,并可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4)剽窃职务技术成果或他人技术成果进行贸易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剽窃职务技术成果或他人技术成果进行贸易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受害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出售、转让、介绍禁止进入市场技术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出售、转让、介绍禁止进入市场技术的当事人,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6)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

(7)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8)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证书、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二、三十四、三十六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决定。其中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无违法所得的,罚款额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强制1项

对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取缔

执法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部门予以取缔。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4、行政征收1项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费

执法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8号)(二):凡经国家批准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评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科技奖(包括发明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和自然科学奖等)评审工作,可向申报单位、个人收取评审费(或申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费113号)经研究,同意将我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费标准调整为每项200元。

5、行政确认10项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执法依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省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信贷、税收等优惠待遇。认定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实施细则》(闽科新〔1992〕001号)第三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福建省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

(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执法依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省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信贷、税收等优惠待遇。认定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六部门关于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号)第六条:福建省科技行政部门是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和认定工作。

(3)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

执法依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十三条: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经法定机构评估作价,可作为成立企业的注册资本,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0%。

(4)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登记

执法依据:

《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职责是……(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条: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向所在县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手续并核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已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不具备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给予吊销科技企业证书。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执法依据: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技术合同实行登记制度。技术合同成立后,技术卖方申请登记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卖方所在地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技术买方应向买方所在地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核定技术性收入,发给认定登记证明,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禁止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行为。

(6)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

执法依据: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技术合同实行登记制度。技术合同成立后,技术卖方申请登记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卖方所在地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技术买方应向买方所在地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7)省级科研中试基地(中间试验基地)认定

(8)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性试验基地)认定

执法依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十六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创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认定,可享受独立研究开发机构的同等待遇。

(9)科技成果鉴定

执法依据: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部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和少量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10)外商投资“两个密集型企业”的认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所说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

(一)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第一条:‘两个密集型企业’可比照国家科委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

《关于认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火字〔1997〕10号)第一、二条:国家高新区工作内和高新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分别按国务院国发〔1991〕12号和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6、行政监督检查6项

(1)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对科普工作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3)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4)对科技奖励工作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第三款: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对本省技术市场工作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6)对本省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职责是:(一)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行政执法行为1项

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执法依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九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1、行政许可1项

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核

执法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2、行政处罚6项

(1)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

(2)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公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规定,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将违法事实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提供便利条件。

(3)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削除影响、公告、罚款、收缴、销毁、清除冒充专利标记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冒充专利标记予以收缴并销毁,对现存产品上的冒充专利标记予以清除;冒充专利标记与产品难以分离的,责令销毁其产品。

(4)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有关的合同、证照、图纸、账册等资料的

(5)转移、销毁与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有关的被登记保存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单位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证照、图纸、账册等资料或者转移、销毁被登记保存的物品,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对有关行为人处以一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强制6项

(1)登记保存与专利侵权纠纷或者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有关的物品

执法依据: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明显转移、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物品的行为,导致证据可能灭失时,可以登记保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责令停止制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专利产品并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模具、专用设备

(3)责令停止使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或使用未经许可的专利方法或者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4)责令停止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5)责令停止进口、销售、使用专利侵权产品,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6)责令侵权人销毁或者拆解专利侵权产品

执法依据: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认定专利侵权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1)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其专利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并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模具、专用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已经制造的专利产品,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2)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责令停止使用该专利方法或者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3)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不得转移尚未出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4)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5)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停止进口、销售、使用该产品,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采取前款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责令侵权人销毁或者拆解侵权产品。侵权人拒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行政裁决1项

专利侵权纠纷裁决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期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侵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受理专利侵权纠纷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行政确认2项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执法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

(2)专利广告出证

执法依据: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九条:广告主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应当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

第十条: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单位,对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要求参展者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禁止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发布专利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在本行政辖区内对专利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涉及有关专利活动方面的广告,由中国专利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40号)

第一条:广告主发布专利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专利出证机关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证明。

第二条:专利广告的出证机关是中国专利局和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局。

6、行政监督检查3项

(1)对专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负责全省专利保护工作。

(2)对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中涉及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监督管理

执法依据: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对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中涉及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监督管理。

(3)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执法依据: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照职责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