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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等四个类别。

  第四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 ( 以下简称 “ 专业评审组 ”)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省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 一 )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

  ( 二 )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 2 名。每人奖金额为 50 万元,其中 10 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条件; 40 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九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省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 一 )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 二 ) 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 三 ) 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 四 ) 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 ( 四 ) 项的奖励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  福建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我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 二 )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 三 ) 经实践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 二 ) 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 三 ) 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二百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金数额按获奖等级分别为:一等奖 5 万元、二等奖 3 万元、三等奖 1 万元。

  第三章 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认为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推荐组织,或者通过推荐人推荐。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省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并填写统一格式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第十四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

  ( 一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 二 )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

  ( 三 ) 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科学技术专家。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武警部队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推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 一 ) 初审:推荐组织或推荐人负责对所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组织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 二 ) 形式审查和公告: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所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组织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专业评审前,将经过推荐组织或推荐人申报、推荐的福建省候选人和候选组织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受理有关异义事项。有关异义的处理应当在处理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

  未经公告的候选人、候选组织不得参加专业评审。

  ( 三 ) 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或评审专家对候选人、候选组织所提供的材料从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难度、经济社会效益诸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推荐授奖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 四 )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细则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对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组织,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颁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情况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已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得再申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被撤销奖励的个人,不得再申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省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本省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本省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参与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1985 年 12 月 1 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